資源稅法公開征求意見,化肥企業這4種情況可減免稅!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舉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全面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將現行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
據了解,自2011年11月起,國內陸續實施了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實施改革,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征方式。改革堅持“清費立稅、合理負擔、適度分權、循序漸進”的原則,建立了稅收與資源價格掛鉤的自動調節機制,增強了稅收彈性,形成了規范公平、調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了其組織收入、調節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功能作用。總的看,資源稅制度已比較規范和完善,制定法律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征求意見稿》共19條,明確了資源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稅對象為礦產品(原礦和選礦產品)和鹽。《征求意見稿》除對個別稅目的稅率幅度適當調整外,基本維持了現行稅率確定方式和稅率水平,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統一列明了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鹽4大類、146個稅目。對新探明的礦產品,由國務院提出稅目、稅率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征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暫行條例》和資源稅改革政策規定,明確了4項減免稅情形:
一是對開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油氣免稅;
二是對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油氣減征30%資源稅;
三是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對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
四是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對從低豐度油氣田、低品位礦、尾礦、廢石中采選的礦產品,減征20%資源稅。
《征求意見稿》認為,目前水資源稅立法條件尚不成熟。同時,對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資源征收資源稅的條件還不具備。為保障征收水等資源稅有法可依,國務院可以組織開展水等資源稅改革試點,待立法條件成熟后,再通過法律予以規定。
《征求意見稿》明確自該法實施之日起,中外合作開采原油、天然氣并繳納礦區使用費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用。
數據顯示,1994年至2016年,全國累計征收資源稅7972 億元,年均增長14.8%,其中2016年征收資源稅951億元。2017年上半年,資源稅收入699億元,同比增長58.2%。
上一條信息:這9個省市將開征水資... | 下一條信息:中國輪胎標簽法會改變... | 返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