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法修正案草案出爐:強制性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擬取消
4月2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受國務院委托,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主任田世宏作關于提請審議標準化法修訂草案議案的說明。
據介紹,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現行標準化法確立的標準體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要。為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更好地發揮標準對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促進作用,質檢總局根據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正案(送審稿)》,并于2015年7月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廣泛征求意見,會同質檢總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標準化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草案修訂的主要內容
目前修訂草案的修改主要包括八個方面的內容:
1. 擴大標準范圍
從國際和國內標準化實踐看,標準化已突破現行法所規定的工業產品、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領域,在農業、服務業和社會管理等各個領域得到廣泛應用。為更好發揮標準的基礎性、戰略性作用,滿足實踐對標準化的需求,草案將標準制定的范圍擴大到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等領域。
2. 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
建立權威、高效的標準化協調機制,是重要標準能夠及時出臺和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草案明確建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標準化重大改革,研究標準化重大政策,對跨部門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協調。
3. 加強強制性標準的統一管理
強制性標準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據,是重要的市場規則,是經濟社會運行的底線要求,必須增強統一性和權威性。為了解決現行法所確定的強制性標準體系制定主體多、標準交叉重復矛盾的問題,草案取消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僅保留強制性國家標準一級。同時,將強制性標準制定范圍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為統籌管理強制性國家標準,增強其權威性,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
4. 賦予設區的市標準制定權
為滿足地方標準化工作的實際需要,在當前行政和立法權下放的大背景下,草案將地方標準制定權下放到設區的市、自治州。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 賦予團體標準法律地位
培育發展團體標準是此次標準化改革的亮點和重點。國外團體標準發展十分成熟,團體標準不僅是國外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活躍、最貼近市場需求的一類標準。但在我國,團體標準卻沒有法律地位,導致市場自主制定、快速反映需求的標準不能有效供給。為此,草案明確賦予團體標準法律地位,規定:“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制定團體標準”。同時,為了避免“一放就亂”,草案規定“團體標準的制定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范、引導和監督。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6.建立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
現行《標準化法》建立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體現了計劃經濟時期的企業標準化管理思維,弱化了企業的主體責任。草案取消了現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要求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應當自行向社會公開,鼓勵企業將執行的服務標準向社會公開。同時,為了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方便消費者查詢和比對,草案要求統一在“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開。至于企業具體公開什么內容、公開的詳盡程度由企業自主決定,草案只作原則性要求。
7. 推動政府制定的標準公開
為了滿足社會及時、準確、便捷獲取標準信息的需求,更好地發揮標準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草案明確強制性標準應當公開,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
8. 加強對標準制定的管理
為保障標準能夠切實反映市場需求,草案規定制定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應當在立項時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團體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調查,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意見。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標準項目,應當優先立項,確定完成期限。同時,草案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機制,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制定的標準定期進行評估、復審。復審結果應當作為標準修訂、廢止的依據。
為更好發揮標準的基礎性、戰略性作用,修訂草案擬將制定標準的范圍由現行法規定的工業產品、工程建設和環保領域擴大到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
修訂草案規定,將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整合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并將強制性國家標準范圍嚴格限定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取消強制性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為解決標準老化缺失滯后的問題,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職責。
根據修訂草案,為更好地發揮標準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明確強制性標準應當公開,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
修訂現行法的總體考慮是,重點嚴格落實《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為改革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同時兼顧實踐中已有成熟經驗且各有關部門形成共識的做法。
據悉,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將分組審議該議案。
鏈接標準化法修訂背景
我國現行的標準化法頒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對于提高產品質量和效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目前的標準化法已不適應新形勢新情況,需要做出修改。
一是標準范圍過窄,主要限于工業產品、工程建設和環保要求,難以滿足經濟提質增效升級需求。
二是強制性標準制定主體分散,范圍過寬,內容交叉重復矛盾,不利于建立統一市場體系。
三是標準體系不夠合理,政府主導制定標準過多,對團體、企業等市場主體自主制定標準限制過嚴,導致標準有效供給不足。
四是標準化工作機制不完善,制約了標準化管理效能提升,不利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近年來,每年兩會都有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修訂標準化法的議案、提案和建議。為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更好地發揮標準對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促進作用,標準化法修改列入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第一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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