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禁運危化品目錄要更新了
近日,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向環保部、工信部、國家安監總局、海事局等相關部門發出《關于征求〈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制修訂工作相關意見的函》,對新修訂的《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遴選標準》(以下簡稱《遴選標準》)及新版《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以下簡稱《禁運目錄》)廣泛征求意見。工信部也隨后向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等有關部門征求了意見。
在3個征求意見稿中,最受關注的是新版《禁運目錄》,它將直接影響危險化學品企業的運輸方式,繼而影響企業對市場的抉擇取舍。那么,新版《禁運目錄》與現行的《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試行)相比有哪些不同?企業又該如何應對?
遴選標準提高 考慮更周全
《遴選標準》明確提出,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確定的危險化學品的危害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方面,分別從危險化學品爆炸危險性、健康急性毒性、生態毒性、在水環境中的狀態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后,提出了6條遴選基本規則,將受沖擊、摩擦、著火或其他引燃源有極高爆炸危險的危險化學品,易生成極敏感的爆炸性金屬化合物的危險化學品,受熱可能引起爆炸的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列為劇毒的危險化學品,水生急性毒性參數不大于0.01毫克/升的危險化學品,生物降解性為NR級別的危險化學品等列入禁運范圍。
在參考相關國際公約、運輸規則和有關規定,充分考慮危險化學品不穩定性、環境危害性的基礎上,《遴選標準》提出了遴選補充規則:目前已列入禁運范圍且具有不穩定性、易聚合、易分解等危險特性的7種危險化學品,《關于危險貨物內河國際運輸的歐洲規定》中禁止在歐洲內河運輸的危險化學品,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規定的禁止海上運輸的危險化學品同時也被列入禁運范圍。
值得關注的是,本次補充規則中明確指出,對于有些常用作水處理劑的非劇毒危險化學品,不被列入禁運范圍。例如根據遴選基本原則,氯化鐵、次氯酸鈣、次氯酸鈉溶液等應被列入《禁運目錄》中禁止運輸,但考慮到這3種危險化學品常用作水處理劑,故不列為禁運品種。
禁運種類增加 調整變化大
在本次《禁運目錄》中,根據新標準篩選后的禁運品種為319個。除了保留2015版中的148種劇毒危險化學品外,與2015版相比,非劇毒危險化學品保留76種、新增95種、移除84種,總禁運非劇毒危險化學品種類數為171種。
“此次丙酮新增入《禁運目錄》,必將增加異丙胺行業的源頭成本。”德州德田化工有限公司技術負責人王立靜表示,丙酮法生產異丙胺的企業主要集中在江浙一帶,多依靠水運,丙酮禁運后會推高下游農藥等行業的成本。
據了解,在保留的76種非劇毒危險化學品中,有38種是因為符合遴選規則相關禁運要求而被列入禁運范圍;而其他38種危險化學品由于缺少相關遴選指標數據,無法通過遴選規則判斷,但本著“安全第一”的原則,暫時保留其為禁運品種。新增的95種非劇毒危險化學品中,包括了《關于危險貨物內河國際運輸的歐洲規定》中規定的6種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的22種。
此次更新中,受業界關注的2-丙烯腈再次被保留。雖然《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將丙烯腈從“劇毒危化品”降為“一般危化品”,但2015年和本次征求意見的兩個目錄都將其列為內河禁運物品。
還有動態調整 監管需嚴格
南京一家農藥生產企業的銷售人員表示,農藥行業是受危化品禁運影響最大的行業,該公司幾乎所有產品都在禁運之列,雖然守著長江和運河兩大黃金水道,但也只能選擇公路運輸。他建議有關部門繼續完善危化品目錄的理化和毒性指標體系,對劇毒和非劇毒產品區別對待。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局長姜明寶表示,《禁運目錄》的管理以動態調整機制為基礎。遴選工作近期正廣泛征集各方面意見,將兼顧內河運輸安全管理的要求與企業危險化學品運輸需求,經科學論證、民主決策后,會將適合內河運輸的化學品及時從禁運范圍中剔除,并將經檢驗或論證不適合內河運輸的化學品及新品種及時納入禁運范圍。
也有專家指出,在修訂《禁運目錄》的同時,水運部門還應配備專業人員,引入第三方監管機制,加強進出港和水上貨物稽查;采取技術手段監控危化品走向,譬如對危化品建立電子標簽,實行訂單可追溯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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